
是普及?還是剝奪?
文化議題須要多角的省思。
《藝文費斯簿》電子報 第134期出刊 
Posted on 2012.5.12
日前一個大話題,大陸官方公布《著作權法》新修訂草案。規定錄音製品首次出版三個月後,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,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。這個新聞一出,馬上引起排山倒海(尤其中國之外)的非議,認為是開權益倒車的法案。
本文只是個編輯台,不是要深入討論這個問題。只是想提醒藝文界,凡事必有因,建議大家思考,主事者關在辦公室裡開著多次冗長的會。做這個決定,他們在想什麼?
多年前,擅長語出驚人的李敖,在台灣為文「支持教科書盜版」。認為台灣人使用外文教科書,其實是受到外國的知識剝削。不但為了得到知識付出大筆權益,而且知識普及受限,文化永遠只能做個落後國。所以台灣必須要利用影印機,好好的來個迎頭趕上。其實七、八○年代盜版書是人盡皆知的事,不只教科書,整個西門町都販售翻刻唱片,要買原版還找不到。很多事是歷史過程,有其文化背景。假使台灣從七○年代就執行如同現在一樣嚴格的版權法,文化產業是否如同李敖所預言的,很難發展起來呢?這個例子有點極端,但「普及」這件事,確實是個兩面刃。要如何同時顧到創作者的權益,又得到「普及」對社會的效益?
為了避免創作物的使用侷限,世界不但有公共版權法、強制授權法,只是尺度不同而已。所以人們可以隨時唱喜愛的歌、表演、錄音,不必擔心事先經過作者的同意,但是要確保權益的歸屬,這是一種遊戲規則。大陸和台灣乃至世界如此不同,規則會訂得不同,其來有自。
我認為,與其第一時間就不看、不聽、不想的予以排斥,不如靜心利用這個事件觀察,他們的考量是什麼?萬一裡面真的有些獨特見解,對我們的啟示又是什麼?
楊忠衡
廣藝基金會執行長
2012.5.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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